制作投标书后兄弟公司可以同时投标吗?标书制作公司
一些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几家公司在准备投标后提交投标,经过评审委员会,一致推荐一家公司为中标人。评标结果公布后,c 公司发现 b 公司,另一家投标公司,与中标人 a 公司有控制关系,应确定该投标无效,投标工作需要重组,因此应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市财政局后来发现,a 公司和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个人,两家公司的股东也是一样的,即 a 公司的股东占90% 的股份,王 xx 是法定代表人,b 公司的股东占30% 的股份,王 xx 占70% ,戴 xx 是法定代表人。标书制作公司
实际上,两个竞投人拥有相同或部分相同股东的情况相当普遍,而正是由于相同或重叠的股东,这自然会引起两家公司通过私下协商准备投标书时相互勾结的问题。但这只是猜测,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对于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其投标资格是否合格,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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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企业采购法实施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社会存在问题直接投资控股、管理相关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通过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对于采购投标活动。供应商发展之间是否存在公司股东交叉或同为同一法人内部控制或其股东有重合交叉的情形,都不属于“单位人员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学生存在没有直接控股、管理系统关系”的情形,法律上并不一定限制其投标资格。但由于其天然的关联交易关系,客观上讲,具有使用这些数据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信息之间相互协同一致报价的概率更高一些,招标人如有怀疑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着重分析进行安全审查有无《政府部门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风险管理解决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
以上问题就是一个关于兄弟公司通过参加同一项目进行投标是否在制作投标书上存在串标、是否需要具备投标资格的相关法律解释及规定。“497”能在大家可以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帮大家解决我国相关疑问。